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概述
随着对火灾危害性的进一步认识,人们日益重视对火灾的防范,火灾的早期报警是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推广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的使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在美国93%的家庭至少拥有一套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近年来拥有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的家庭还在增长,住宅失火造成的人员死亡数比大规模安装报警器前几乎降低了一半。在美国和加拿大,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符合必须UL217标准,商用火灾感烟报警器必须符合UL268标准。
1987年圣诞节期间伦敦国王十字地铁站等地发生了数起大火,这些火灾大大增强了公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加深了社会各界对推广使用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重要性的理解,同时也大大促进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经销市场。在伦敦地铁大火之前,英国居民对于安装使用家用火灾感烟报警器的态度不很积极,经销柜台生意萧条。1987年末以后,居民主动购买,安装踊跃,甚至安装火灾烟雾报警装置成了房产经营者推销新住宅的基本内容之一。这种积极购买安装家用火灾报警器的原因除了与大众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有关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价格下降幅度大。这样让普通家庭都能承受并愿意去购买。
就英国家用火灾烟雾报警的供电电源和方式而言,近几年有所变化。原来此种报警器的电源,都是普通锌碳电池单电源供电,因电池周期短,每过一段时间(大约一年)需要更换新电池,因没有及时更换,导致大约30%的报警器应工作而未工作。2004年英国推出了锂电池,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用5年,减少了更换电源的费用,降低了无效报警器的比例。目前,英国消防安全产品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交直流双配套电源供电的家用火灾烟雾报警器,其安全保障系数及节约经济开支等优越性更加显著。
英国内务部电视宣传运动的宏伟目标是:继续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发动民众安装家用火灾烟雾报警器,直到国内城乡居民住户全部普及使用为止。
英国家用烟雾报警器的标准为BS EN14604,欧盟正式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标准EN14604:2005,规定自2006年4月起,欧盟国家生产、销售的报警器必须满足此标准。
据统计,德国全年约有600人死于住宅火灾,受伤者更多。经调查发现,死亡者中的3/4不是直接被火烧死的,而是被火灾中的烟和多种有毒气体窒息或毒害致死的。从火灾调查中还了解到,绝大部分住宅火灾都发生在夜深,此时人们在熟睡中,其嗅觉不敏感。由于此类火灾都来势迅猛,扩散迅速,因此只在30秒钟后便难以控制,5分钟后便焚毁室内物品,并会伤害人员。尽管住宅火灾如此危险,但居民仍然认识不够。德国消防部门近期对2000户居民的调查结果表明:53%住户依靠邻里报警;23%住户依靠自养的动物报警;15%居民完全依赖消防人员救人灭火。当消防人员询问居民不安装使用家用火灾烟雾报警器的原因时,33%的居民说家中无人抽烟,因此不用烟雾报警器。面对德国居民对住宅防火工作如此无知,德国消防协会首先通知各级消防部门尽快派住宅防火专家和众多消防人员向居民广泛宣传住宅防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具体措施。与此同时又协同法律和保险部门,从1999年起,由家庭财产保险部门出资,对每幢居民住宅都强制性安装家用火灾烟雾报警器,从此住宅火灾明显减少。德国的烟雾报警器必须满足GS或VDS标准。
2005年,荷兰和比利时也相继立法,规定每幢居民住宅必须安装交直流双配套电源供电烟雾报警器。
日本近两年也开始准备立法,要在居民住宅中强制安装烟雾报警器。自2006年6月,所有新装修的住宅和店铺都必须家用火灾安装烟雾报警器。
我国随着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消防报警系统得到普遍推广。但普通住宅内的烟雾报警器的使用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住宅防盗报警系统的推广,家用烟雾报警器也逐步进入住宅。但因缺少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家用烟雾报警器的生产和安装使用缺乏有效的控制,存在极大的隐患,急需出台相关的标准和法规,规范家用烟雾报警器的生产和安装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我国尚无正式的家用烟雾报警器标准,国内生产使用的家用烟雾报警器绝大多数未通过我国专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缺乏有效的控制,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
家用烟雾报警器的国家标准正在编制中,其中《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标准已编制,正在审核中,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标准也已编制,正在审核中。
目前家用烟雾报警器的检验借用《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标准,由沈阳消防电子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检验任务,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审核发放3C证书。《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送审稿)主要条款与《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基本一致,只是在声光报警和电源方面针对家用报警器的特点和应用环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标准(送审稿)中,对感烟报警器的描述借用了GB4715的条款。
家用烟雾报警器的安装使用尚无相关法规,应制定相关法规,或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增加有关要求,规范其应用。